2021-07-02 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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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容易误事!
小怜和小爱是亲姐妹俩,小怜是姐姐,小爱是妹妹。
B哥是小怜的丈夫,也就是小爱的姐夫。
这天,小爱在城中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顺便来到城里的姐姐家庆祝。
席间,小怜、小爱、B哥觥筹交错,都喝了不少酒。
夜晚,小怜见小爱有些醉意,怕独自回家不安全,就安排小爱在自家的客房睡下。
半夜时分,B哥起床上厕所。
从厕所出来,左拐第二间是他和小怜的主卧,但是醉醺醺的他,加上半夜睡得迷迷糊糊的,竟然进了左拐的第一间房,走错房间了。
左拐第一间房就是客房。
进错房间的B哥进门后便躺在了小姨子小爱旁边。
午夜朦胧,B哥抱着小爱,以为是小怜,发生了关系。
而,小爱已经醉得比较多,毫无知晓。
清晨,小爱第一个醒来。竟然发现旁边躺着一丝不挂的姐夫,而自己也是衣不蔽体。
小爱大哭了起来,并报了警。
B哥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有3种形式:
①使用暴力手段,使得妇女不能反抗,与其发生关系的;
②使用胁迫手段,使得妇女不敢反抗,与其发生关系的;
③使用其他手段,使得妇女不知反抗,与其发生关系的。
B哥的这种行为跟③比较吻合,我们再做进一步分析。
利用妇女昏醉时机,明知妇女不知反抗的不清醒状态,还与其发生关系,是构成强奸罪的。
比如,在夜店门口的“捡尸”行为就是典型的“昏醉强奸”。见夜店的女郎独自一人出来,醉醺醺的,走路都走不稳的那种,将她扶上车后发生关系,这种就是比较典型的“昏醉强奸”,是强奸罪的一种。
那么,B哥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中的罪名判定讲求主客观统一。
比如:
主观上,我想强奸甲女。
客观上,我利用甲女昏醉的状态,明知她不知反抗,我就趁机和她发生关系。
这时候,主客观是统一的,主观想法和客观行为都是符合强奸罪的条件,就构成强奸罪。
而这个案例中的B哥呢?
主观上,B哥并没有强奸小爱的想法。他确实是将小爱错认为是小怜,与其发生了关系。如果B哥真的想强奸小爱,也不会在强奸之后,还一丝不挂的躺在小爱的床上,等到第二天清晨被小爱发现了。
客观上,B哥与昏醉的小爱发生了关系。
主客观是不统一的。
B哥算是过失强奸。
主观条件不符合强奸罪。
这个时候,不能认定B哥强奸罪的成立。
那么,这个事件应当怎么定性呢?
这只能算是一个意外事件。
这种事警察管不了。
那么,小爱的贞操就这样没有了?
小爱虽然不能要求追求B哥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追究B哥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B哥侵犯了小爱的身体权,可以依法要求B哥侵权损害赔偿。
小爱可以和B哥协商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如果无法统一意见,小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酒会误事,少喝为妙。
酒会乱性,少饮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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