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干部7年贪污几千万,被抓之后…

2021-06-27 15: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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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汕头法院

  2012年3月至2019年6月,潮阳关埠镇某村村委会及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林某文、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主任林某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安排民房用地,其中被告人林某文任期非法收取村民厝地款1100多万元;被告人林某云任期非法收取村民厝地款近1000万。另,被告人林某文还私自扣留本村28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合计84000元,并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后该笔款项由林某文家属代为退还。潮阳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汕头市潮阳区某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林某文犯贪污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万;被告人林某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

  

  延伸阅读:关埠一村前书记林某文、村长林某云非法转让土地,开庭了!

  

  上述案例体现了汕头法院从严从重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魄力,尤其是对于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土地违法犯罪的,还进一步加大对其职务犯罪行为线索的挖掘力度和责任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即使退休、离任也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汕头市党委、政府加大整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多的涉土地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接下来全市法院将切实配合汕头市涉土地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整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审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从严打击涉土地违法犯罪的力度,持续保持涉土地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为建设平安汕头、法治汕头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农村土地违法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整治的重点。近期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潮南区陇田镇某村党总支部书记郑某群,以及潮阳区谷饶镇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陈某鸿张某林、张某发,关埠镇的村党支部书记林某文、村主任林某云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分配宅基地,巧立名目收取地皮款,将耕地安排给村民建房,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8年不等。

  市委、市政府对土地违法问题高度重视,整治力度逐年加码。今年4月以来,我市开展涉土问题整治专项行动,由市领导亲自挂帅,行政、司法、纪检等部门共同发力,形成整治闭环,围绕“全面遏制违法用地增量、消减违法用地存量”的目标,全面推进违法用地整治工作。目前,市级已对一批重点整治对象进行市级督办清拆,各区县也迅速行动,部署铺开全面整治。4月21日全市涉土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自即日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规划报建手续的违建问题,一律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整改到位,并强调对土地违法问题,既要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又要追究违法用地背后存在的违法乱纪、非法买卖土地问题。

  村干部擅自决定收取地皮款安排宅基地属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买卖土地达到一定情节即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1条、第2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该解释第9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总而言之,未经批准擅自巧立名目收取地皮款分配宅基地属违法行为,后果严重,请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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